中 華 民 國 地 下 管 道 技 術 協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82年11月17日台(82)內社字第8225183號函核 中華民國86年11月9日第2屆第3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第5屆第1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地下管道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本會以集合從事有關地下管道之個人、團體,共同研究開發有關學術及培養技術人才,協力發展全國地下管道,並提高工程品質,以貢獻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區域,並得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 研究地下管道技術之改善與研究開發事項。
- 協助政府研討地下管道技術相關之法令。
- 培育地下管道技術人員,並出版相關之書刊
- 推動與國際地下管道工法組織之合作與交流。
- 接受會員或有關機構之委託,研究或辦理與地下管道工法有關事項。
- 其他有關會員福利及互助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高職(中)以上畢業,且有從事地下管道工程之設計研究及施工經驗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下列機構或廠商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指派一至三名會員代表。
(1)政府機關。 (2)從事地下管道或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督導之工程顧問機構。 (3)經營土木工程之各級營建業有地下管道或下水道工程實績者。 (4)製造或販賣地下管道或下水道機具、器材廠商。
- 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機關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
- 名譽會員:凡對地下管道或下水道之學術及技術之研究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理事會提出,並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訴理由,並經理事會認可,方得退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則無上述權利。
-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
- 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協助及取得資訊。
-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出席各種應出席之會議。
- 擔任本會推選或指派之任務。
- 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欠繳二個年度之會費經函催二次仍不清繳者,其會員資格自然喪失。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表代行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修改章程。
-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 議定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選舉前項理監事,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查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
- 監察理會事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二人、財務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技術、培育人才,得依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名稱如下:
- 國際交流委員會: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活動,增進技術交流。
- 技術委員會:引進並研究開發地下管道及地下水道新技術,以提供會員諮詢, 及接受有關單位之委託作調查研究。
- 會員委員會:新會員加入之資格審查及新會員之招募工作及會員活動之輔導。
- 出版委員會:定期發行介紹國外之新技術及學術,以及本會會員所開發之技術或發表有關工程之刊物。
- 財務委員會:籌募基金及監督本會財務之運作。
- 管材研發暨鑑定委員會。
- 服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前條各委員人選,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選任,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任務由各委員擬訂,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權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份。
- 團體之解散。
-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參加。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依會員類別應繳入會費:
a. 個人會員:1,000 元 b. 團體會員:10,000 元
- 常年會費:依會員類別應繳常年會費:
a. 個人會員:1,000 元 b. 團體會員:10,000 元 c. 永久會員:10,000 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收支預(決)算表,工作計劃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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